2024-01-31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开展复印工作,其中: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说明:(身份证原件丢失者,应当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带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
1、 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
2、 能证明双方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是指:户口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属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 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是指: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单位介绍信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复印须知 | ||||
复印途径 | 人工窗口 | 微信预约 | 自助机打印 | |
复印地点 | 五号楼一楼 | 邮寄、自提 | 线上 | 5号楼一楼大厅 |
工作时间 | 8:00-12:00 | 0:00-24:00 | 8:00-17:00 | |
收费标准 | 0.4元/张(A4) | 0.4元/张(A4) | 免费 | 0.4元/张(A4) |
联系电话 | 0371-61299822 | 15527246706 | 18837194364 | |
备注 | 新生儿可提供出生 | 预付40元 | 微信小程序 | 只能打印最近 |